土地登記謄本之分類的意義
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了「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等條文,自 104 年 2 月 2 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又第三類謄本,係為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
土地登記謄本的分類
-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Erin 老師提醒
登記名義人如果有需求,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這樣別人在申請二類謄本時,自己的住址就不會一字不漏地揭露了。但注意,如果是登記名義人之管理人或者登記名義人非自然人(如公司行號)的話,就不適用前述申請隱匿的規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