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771 號解釋與時效消滅的意義
釋字第 771 號解釋公布後,已經登記之不動產的物上返還請求權究竟有無時效規定之適用呢?
依照釋字的內容,大法官係針對「真正繼承權人」本於「繼承權」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的情形做成解釋,於此情形下,大法官認為仍有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時效規定之適用。
然而,「已登記為真正所有人」者,若要行使其物上返還請求權,則無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時效規定之適用喔!
實例說明
甲為乙唯一之繼承權人,乙離世後留有不動產A屋,A屋原先即登記於乙名下,然丙卻自稱為乙之繼承人而占有A屋,並排除甲之繼承權,經過20年後,甲得否請求丙返還之?若A屋本來就登記為甲所有,然丙擅自占有之,情況是否不同?
於丙自稱為乙之繼承人而排除甲之繼承權情形,由於釋字第771號認定已經登記之不動產,於真正繼承人本於繼承權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時,仍有時效消滅規定之適用,既然時間已經過20年,則甲之物上返還請求權自已罹於時效消滅。
於後者情形中,因為 A 屋本來即已登記在甲名下,因此依照釋字第 107 號解釋,無時效規定之適用,縱使已經經過 20 年,甲之權利仍不因之而受影響。
Josh 老師提醒
記得要區分清楚釋字第 771 號解釋適用的情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