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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我國現行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合成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與他國登記特色相比,我國的登記制度又有哪些特點呢?

條文依據:民法§758、759-1 II
土地法§38、43、68、70、156
土地登記規則§17、18、65、24-1
Logan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

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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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我國現行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合成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與他國登記特色相比,我國的登記制度又有哪些特點呢?

條文依據:民法§758、759-1 II
土地法§38、43、68、70、156
土地登記規則§17、18、65、24-1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之意義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依循民法物權編採權利登記制之特長及土地法中規定地價的特點,並擷取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設置損害賠償制度),以此達成清理地籍、保障地權、規定地價之目的,並有利實施土地政策及規劃土地利用。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之要件(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特點)

1.不動產物權變動採「登記要件主義」   

民法§ 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採「強制登記制」   

土地法§ 38: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辦理土地總登記。

3.登記採「實質審查」

地政機關針對登記案件,除經過形式審查(係指案件有照法定程序、文件規定等辦理),另外對於權利義務的「真偽」也會審查無誤後才進行登記。

4.登記「具公信力」   

(1)土地法§ 43: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2)民法§ 759-1 II: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5.登記簿採「物的編成」   

(1)土登§ 17: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

(2)土登§ 18:登記簿應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之,並於頁首附索引表。

6.登記具「公示性」亦即登記簿公開  

土登§ 24-1:任何人得申請「第二類」資料  

7.登記後繕發「權利書狀」   

土登§ 65: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容未變更、本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得就原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

8.登記機關設置「損害賠償」  

(1)土地法§ 68: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2)土地法§ 70: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 10 %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 68 條所定賠償之用。

9.登記時應「申報地價」    

土地法§156: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 20 %以內之增減。


Logan 老師提醒

目前地政士考古題尚未出現有關「托崙斯登記制度」的考題,但在其他國考地政考試中已經有出現過幾次,因此老師提醒同學,「托崙斯登記制度」與「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概念十分相近,建議同學可以一起比較背誦!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7~§9|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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