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之意義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實例說明
甲與乙簽訂A車買賣契約,約定甲將A車出售給乙,乙須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甲並已將A車交付給乙,然事後才發現A車實際上為丙所有,甲只是為其保管而已,試問甲移轉A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效力?於上述例子中,甲並非A車之所有人,則無權利人甲對權利標的物A車所為之處分,即屬無權處分,依照民法第 118 條之規定,其處分行為效力未定,須視有權利人丙是否承認而論其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與乙簽訂A車買賣契約,約定甲將A車出售給乙,乙須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甲並已將A車交付給乙,然事後才發現A車實際上為丙所有,甲只是為其保管而已,試問甲移轉A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效力?於上述例子中,甲並非A車之所有人,則無權利人甲對權利標的物A車所為之處分,即屬無權處分,依照民法第 118 條之規定,其處分行為效力未定,須視有權利人丙是否承認而論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