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之意義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實例說明
甲為丙的特助,丙為了方便甲為其處理事務,故將自己的印章、公司大小章等都交給甲保管。某日,乙找上門,想要買丙的車,甲因此在未經丙的同意下,以丙之代理人名義,將丙的車賣給了乙。試問上述買賣契約效力?
於上述例子中,丙雖未授予甲代理權,然而丙將其印章、公司大小章等重要印鑑都交給甲保管的行為,可能會讓外界的人誤以為其有授予代理權給甲,這時候甲若以丙的代理人自居而為法律行為,即屬「表見代理」之行為,而由於此等使人誤以為甲有代理權之情形係因丙自己的授權外觀所導致,故依照民法第 169 條的規定,丙應負授權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