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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169|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有些董事長會將自己的印章交給秘書、特助等重要之人保管,有些甚而會讓秘書、特助握有相當的決定權限,這也就讓有心人有機可乘,導致秘書、特助擅自把董事長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或是擅自簽訂文件等等,這時候就可能成立民法「表見代理」的情形。 所謂表見代理,指的就是真正權利人做了一個「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行為,但實際上沒有授權的意思」,或是「明明知道有人以自己的代理人自居,卻不為反對之意思」,這些行為都會讓外人以外真正權利人真的有授予代理權,這就是「表見代理」,如果「表見代理人」因為這樣以代理人的名義做了法律行為,那真正權利人還是要負授權人責任的,畢竟是因為真正權利人自己的行為,使外人誤信其有代理權的授予。

條文依據:民法 § 169
Josh

民法 § 169|表見代理

Josh

三分鐘小教室

表見代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有些董事長會將自己的印章交給秘書、特助等重要之人保管,有些甚而會讓秘書、特助握有相當的決定權限,這也就讓有心人有機可乘,導致秘書、特助擅自把董事長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或是擅自簽訂文件等等,這時候就可能成立民法「表見代理」的情形。 所謂表見代理,指的就是真正權利人做了一個「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行為,但實際上沒有授權的意思」,或是「明明知道有人以自己的代理人自居,卻不為反對之意思」,這些行為都會讓外人以外真正權利人真的有授予代理權,這就是「表見代理」,如果「表見代理人」因為這樣以代理人的名義做了法律行為,那真正權利人還是要負授權人責任的,畢竟是因為真正權利人自己的行為,使外人誤信其有代理權的授予。

條文依據:民法 § 169

表見代理之意義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實例說明

甲為丙的特助,丙為了方便甲為其處理事務,故將自己的印章、公司大小章等都交給甲保管。某日,乙找上門,想要買丙的車,甲因此在未經丙的同意下,以丙之代理人名義,將丙的車賣給了乙。試問上述買賣契約效力?

於上述例子中,丙雖未授予甲代理權,然而丙將其印章、公司大小章等重要印鑑都交給甲保管的行為,可能會讓外界的人誤以為其有授予代理權給甲,這時候甲若以丙的代理人自居而為法律行為,即屬「表見代理」之行為,而由於此等使人誤以為甲有代理權之情形係因丙自己的授權外觀所導致,故依照民法第 169 條的規定,丙應負授權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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