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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 769、770|取得時效-不動產

民法關於時效之規定,不僅有時效消滅,尚有時效取得之規定!

條文依據: 民法 § 769、770
Hank

民法 § 769、770|取得時效-不動產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關於時效之規定,不僅有時效消滅,尚有時效取得之規定!

條文依據: 民法 § 769、770

取得時效-不動產之意義

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經過一段時間後,得請求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人。

取得時效-不動產之要件

1.未登記之不動產:

2.別人之不動產:

3.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

4.10年間繼續占有/20年間繼續占有


Hank 老師提醒

同學們作答時,要先判斷其占有之始是否為善意並無過失者,才能知道該取得時效為10年或20年喔!


.延伸閱讀

民法 §801、948|動產 vs 不動產之善意取得

民法 § 153 | 契約成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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