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依據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意義
「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即所謂自己代理之禁止
「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即所謂雙方代理之禁止
實例說明
Jasper與Josh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然而Josh實在太忙了,為了加快簽約速度,Jaspe提議請Josh授予代理權給自己,由Jasper代理Josh簽訂雙方間之買賣契約,請問是否合法?又如果不動產買賣契約係Josh要與Erin簽訂,但由於二人外務實在太忙,Jasper遂提議由自己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為兩人簽約,請問是否合法有效?
在上述的案例中,「由Jasper代理Josh簽訂雙方間之買賣契約」即所謂「自己代理」行為,而「由Jasper同時擔任Josh和Erin之代理人,簽訂Josh及Erin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即屬「雙方代理」之行為,此二行為依照民法第106條,原則上均非適法,然而,如果Jasper事前已經經過本人(上述案例即指Josh)之許諾,則屬例外允許、合法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