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依據
民法第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531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意義
依照民法第167條規定,代理權之授予僅需本人向代理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並無需以書面為之,故單憑民法第167條規定內容以觀,代理權之授予似非屬要式行為。
然而,民法第531條針對「須以文字為之之法律行為」,其代理權之授予亦須以文字為之,換言之,如果今天本人授予代理人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必須以文字為之,則依照民法第531條之規定,該代理權之授予就應該以文字為之,意即須以書面授予代理權,此時代理權之授予即屬要式行為。
實例說明
Jasper授予代理權給Josh,請Josh以Jasper本人之名義,將名下的不動產過戶給Hank。此時,由於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照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故Jasper代理權之授予,必須以「書面」為之。
Josh 老師提醒
請同學在學習代理相關章節及條文時,除須閱讀民法第167~171條之外,第103~110條及委任相關規定也請一併參照理解,才能完整掌握相關概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