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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7條及第531條|代理權授予之要式性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委由他人以「本人」之名義行使權利乃相當常見之法律關係,此一法律關係即屬民法中所稱之「代理」行為,惟究竟代理行為屬於要式行為或非要式行為,此乃許多考生在準備考試時,容易忽略之法律概念。

條文依據:民法§167、§531
Josh

民法第167條及第531條|代理權授予之要式性

Josh

三分鐘小教室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委由他人以「本人」之名義行使權利乃相當常見之法律關係,此一法律關係即屬民法中所稱之「代理」行為,惟究竟代理行為屬於要式行為或非要式行為,此乃許多考生在準備考試時,容易忽略之法律概念。

條文依據:民法§167、§531

條文依據

民法第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531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意義

依照民法第167條規定,代理權之授予僅需本人向代理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並無需以書面為之,故單憑民法第167條規定內容以觀,代理權之授予似非屬要式行為。

然而,民法第531條針對「須以文字為之之法律行為」,其代理權之授予亦須以文字為之,換言之,如果今天本人授予代理人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必須以文字為之,則依照民法第531條之規定,該代理權之授予就應該以文字為之,意即須以書面授予代理權,此時代理權之授予即屬要式行為。

實例說明

Jasper授予代理權給Josh,請Josh以Jasper本人之名義,將名下的不動產過戶給Hank。此時,由於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照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故Jasper代理權之授予,必須以「書面」為之。


Josh 老師提醒

請同學在學習代理相關章節及條文時,除須閱讀民法第167~171條之外,第103~110條及委任相關規定也請一併參照理解,才能完整掌握相關概念喔!


.延伸閱讀

民法 §756|處分行為定義

民法 §870|一般抵押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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