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依據
民法第176條第1項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177條第1項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實例說明
Jasper是個有錢人家,名下有諸多不動產,其中一棟A屋的屋頂因為年久失修加上颱風過境而損壞了,Hank眼見這樣的房子已經住不了人,所以決定發會自己的長才,找了自己的建築團隊,幫Jasper把A屋屋頂修復好,但沒想到Jasper早就知道A屋屋頂毀損,只是因為家裡不動產太多,也已經在大門口貼了一張紙公告周知,不缺這一棟,所以本來就不打算維修。
在上述的案例中,由於Hank的無因管理行為違反了Jasper明示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則上,Hank不能請求Jasper給付他修復屋頂所支出之費用。但如果Jasper決定要享有Hank修復A屋屋頂之利益,此時Hank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77條第1項、第176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