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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176第1項及§177第1項|不適法無因管理人請求權

不適法無因管理人之行為,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但本人仍然可以選擇是否要享有無因管理之利益。而如果本人選擇享有無因管理行為之利益,對於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行為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負擔之債務或因此受有損害時等情形(請參見下方條文依據內容),本人自應該補償、協助償還或賠償之,始能衡平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條文依據:民法§176第1項及§177第1項
Josh

民法§176第1項及§177第1項|不適法無因管理人請求權

J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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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法無因管理人之行為,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但本人仍然可以選擇是否要享有無因管理之利益。而如果本人選擇享有無因管理行為之利益,對於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行為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負擔之債務或因此受有損害時等情形(請參見下方條文依據內容),本人自應該補償、協助償還或賠償之,始能衡平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條文依據:民法§176第1項及§177第1項

條文依據

民法第176條第1項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177條第1項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實例說明

Jasper是個有錢人家,名下有諸多不動產,其中一棟A屋的屋頂因為年久失修加上颱風過境而損壞了,Hank眼見這樣的房子已經住不了人,所以決定發會自己的長才,找了自己的建築團隊,幫Jasper把A屋屋頂修復好,但沒想到Jasper早就知道A屋屋頂毀損,只是因為家裡不動產太多,也已經在大門口貼了一張紙公告周知,不缺這一棟,所以本來就不打算維修。

在上述的案例中,由於Hank的無因管理行為違反了Jasper明示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則上,Hank不能請求Jasper給付他修復屋頂所支出之費用。但如果Jasper決定要享有Hank修復A屋屋頂之利益,此時Hank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77條第1項、第176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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