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諮詢
Jasper logo

學習專欄

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 334|抵銷

債務之其中一種消滅方式,互相負債務,而將各自之債務互相抵銷。

條文依據: 民法 § 334
Hank

民法 § 334|抵銷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債務之其中一種消滅方式,互相負債務,而將各自之債務互相抵銷。

條文依據: 民法 § 334

抵銷之意義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並已屆清償期,為使相互間所負相當額之債務同歸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

抵銷之要件

1.須二人互負債務
2.給付種類須相同
3.債務均屆清償期
4.債務性質可抵銷


Hank 老師提醒

債之消滅方式有很多種,當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也會同時消滅。


.延伸閱讀

民法§ 1031 |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民法 § 244|撤銷權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最新文章

推薦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