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視為之差異
.推定
法律效果:
當達成某種要件時,「假設」發生某種法律效果。
是否可推翻:
可以舉證推翻。
舉例:
以一開始舉的例子來說,小明的媽媽人活得好好的,卻被法院宣告死亡,活著的媽媽便可以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法院將原來的宣告死亡的判決撤銷。
.視為
法律效果:
當達成某種要件時,會「直接發生」某種法律效果。
是否可推翻:
不可以。
舉例:
土地法104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意思是,只要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10天不表示意見,法律上就當作他已經放棄這個權利,之後不能用任何理由再來主張自己有優先購買權。
Erin 老師提醒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的選擇題,常常會引用整個法條,卻只替換了「推定」與「視為」,讓同學混淆,這兩個詞表面上看起來意思相近,但其實在法律用語上卻完全不相同,同學一定要分清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