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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8|土地登記之方式

地政事務所在對於土地登記的方式,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主登記」與「附記登記」,今天要帶大家來了解,依照登記方式區分,土地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土地登記規則 §8
Logan

土地登記規則 §8|土地登記之方式

Logan

三分鐘小教室

地政事務所在對於土地登記的方式,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主登記」與「附記登記」,今天要帶大家來了解,依照登記方式區分,土地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土地登記規則 §8

土地登記之方式意義

1.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2.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土地登記之方式法條剖析

.主登記

意涵: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

舉例:所有權之取得、喪失或他項權利之設定、塗銷等登記。

.附記登記

意涵: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就主登記事項予以一部之變更等所為之登記。

舉例: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書狀換(補)給登記等。


Logan 老師提醒

除了「主登記」與「附記登記」外,近年土地登記的考科中另外曾考過「註記登記」意思是指在標示部、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資料之登記及其塗銷登記。舉例:如將訴訟事實註記於該登記名義人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告徵收、國宅用地及其塗銷註記等。最後註記非屬土地法第37條所指之「土地登記」,並不生不動產取得、設定、喪失及變 更之效力。(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74號判決),同學也要一併背誦喔!


.延伸閱讀

土地權利的種類|土地登記規則§4

土地登記的意義|土地登記規則 §2、土地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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