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意義與種類要點
1. 誰不能立遺囑
- 無行為能力人
- 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2. 遺囑內容
在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其中也包含身分行為,比如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3. 遺囑方式
- 自書遺囑 §1190
- 公證遺囑 §1191
- 密封遺囑 §1192 , §1193
- 代筆遺囑 §1194
- 口授遺囑 §1195~§1197
4. 口授遺囑的限制
- 此方式為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四種方式為遺囑者,才能為之。
- 因缺乏遺囑人之認可(指印或簽名),當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該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為避免見證人扭曲遺囑人之真意,見證人必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5. 效力
未依照上述法定方式訂立的遺囑,無效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對遺囑的簡單介紹,希望同學們能搞清楚各個遺囑之間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