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迫情形之無因管理之要點
依照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前述情形,阿朱是為了免除小明生命安全之危險,所以破壞了小明的門、鎖、窗簾和傢俱等,符合條文所稱之情況,因此小明不可以向阿朱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前述情形,阿朱是為了免除小明生命安全之危險,所以破壞了小明的門、鎖、窗簾和傢俱等,符合條文所稱之情況,因此小明不可以向阿朱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