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依照民法第863條及第864條之規定,抵押權經設定後,若抵押物上有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則抵押權效力範圍將擴張及於該等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所謂天然孳息即指果實、農作物等,法定孳息則如租金。
舉例
某甲以其所有之甲地設定抵押權予乙,此時如甲地上種有農作物,農作物即屬甲地的天然孳息,故也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又某丙以其所有之丙屋設定抵押權予丁,抵押物經扣押後,丙屋如出租予第三人,丙屋租金即屬丙屋之法定孳息,因此也為抵押權效力範圍所及。
依照民法第863條及第864條之規定,抵押權經設定後,若抵押物上有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則抵押權效力範圍將擴張及於該等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所謂天然孳息即指果實、農作物等,法定孳息則如租金。
某甲以其所有之甲地設定抵押權予乙,此時如甲地上種有農作物,農作物即屬甲地的天然孳息,故也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又某丙以其所有之丙屋設定抵押權予丁,抵押物經扣押後,丙屋如出租予第三人,丙屋租金即屬丙屋之法定孳息,因此也為抵押權效力範圍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