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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819第1項|共有人應有部分及抵押權設定

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是否不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民法條文:民法 §819第1項
Josh

民法 §819第1項|共有人應有部分及抵押權設定

J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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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是否不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民法條文:民法 §819第1項

共有人應有部分及抵押權設定

舉例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A,甲為了向銀行借貸,欲以A地設定抵押權,此時甲得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僅及於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超過其應有部分者,即非甲得自由處分之範圍,若擅自以超出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設定抵押權,即屬無權處分。


.延伸閱讀

民法 §863、864|抵押權與孳息

民法 § 873|抵押權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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