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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345|買賣契約

買賣行為是最常見的一種法律行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買賣方式,現今客人可以透過外送平台來向店家購買餐點,假如今天餐點有問題導致客人身體不適,同學們知道客人應該向哪方要求索賠嗎? 客人—平台—店家三者的法律關係又是如何呢?

條文依據:民法 §345
Ding

民法§ 345|買賣契約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買賣行為是最常見的一種法律行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買賣方式,現今客人可以透過外送平台來向店家購買餐點,假如今天餐點有問題導致客人身體不適,同學們知道客人應該向哪方要求索賠嗎? 客人—平台—店家三者的法律關係又是如何呢?

條文依據:民法 §345

買賣契約之定義

  1.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買賣契約之要點

一、雙務契約

買賣契約成立時,雙方對彼此都有義務,一方需交付財產,一方需交付價金。

二、諾成契約

買賣契約不需要交付任何標的物,雙方就必要之點(標的物和價金)達成一致時,契約即成立。

三、不要式契約

買賣契約不需照一定方式進行即能成立且生效,反之結婚就為要式契約,不遵守結婚的相關規定,則結婚無效。


Ding 老師提醒

在摘要中提到的客人—平台—店家三者之間的關係,客人和店家無疑是買賣契約,客人和平台則屬於委任契約,平台和店家則類似居間契約,因此當客人因餐點導致身體不適時,可以向店家請求§354物之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184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概念比一比22| 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

概念比一比21| 要物契約、不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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