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物之定義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雜物之要點
- 鞋櫃屬於家戶必備之物,當不屬於本條例第16項所稱之雜物。
- 本條例第16項立法意旨為保障公共安全之目的,當有危害發生時,公共通道應維持暢通無阻,始能避免妨礙逃生避難。
- 不論是柵欄、雜物或是鞋櫃,都屬於住戶的個人行為,這些行為非全體住戶所能知悉並了解,而在危害發生、光線不佳時可能會造成其他住戶通行之阻礙,因此不論物品屬性為何,皆違反上述之立法意旨。
Ding 老師提醒
雖然現在房屋的使用面積越來越小,但將私人物品置於公共區域仍是不法行為,同學們若有遇到上述情形,應盡快改善以避免遭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