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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799|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

區分所有建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條文依據: 民法§ 799
Hank

民法§ 799|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

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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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條文依據: 民法§ 799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要件


Hank 老師提醒

約定共用部分: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延伸閱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民法 §819第1項|共有人應有部分及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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