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應繼分
1.配偶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配偶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配偶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Hank 老師提醒
要記熟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考試時才不會搞混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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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比一比 25|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v.s. 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