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基本特性之要點
一、物權的種類
在民法中有規定八種物權,可以簡單分成三類:
1. 完全物權:所有權
2. 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3.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二、排他性
物權乃支配標的物之權利,因此原則上,同一標的物不能同時存在兩個內容矛盾的物權,但以下情形例外:
1. 所有權得與擔保物權併存。
2. 抵押權得與其他抵押權或用益物權並存。
3. 不動產役權得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三、優先性
1. 同一標的物上,得相容數個物權,效力按成立順序排之。
2. 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3. 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效力。
四、追及性
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行使權利。
舉例: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乙,之後甲將A地出賣移轉給第三人丙,日後乙仍然可以聲請法院拍賣丙的A地。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針對物權的基本特性介紹,同學們不要覺得物權的種類很多很難記憶,只要先從基本的概念下手,再慢慢個別擊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