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契約之定義
人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物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保證契約之要點
一、人保
- 分成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 以人的信用為主
- 一般保證人
- 擁有先訴抗辯權
- 代償責任較輕,屬於補充性質
- 連帶保證人
- 喪失先訴抗辯權
- 代償責任重,和債務人負連帶債務責任
二、物保
- 以自己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稱之為物上保證人。
- 責任僅以擔保之不動產為限,無其他保證或債務責任。
Ding 老師提醒
一個債權可能同時有數個人保和物保,此時人保和物保間的內部分擔採平等主義,人保以履行責任計算比例,物保以抵押物價值/限定金額計算比例,這部分的負擔計算比較複雜,同學們先理解上述基本要點即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