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理由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 化房屋稅稅負,並考量現行房屋稅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應予簡化。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予以防杜。
修法重點
1.自住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全國單一自住: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
此項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各地方政府訂定。
3.全國總歸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4.免稅3戶: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
5.納稅基準日: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Lemon 老師提醒
修法前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住用稅率要件常常使人混淆,在修法後,兩種稅制的自住用要件一致化!且房屋稅改以年計徵,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時,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