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又可分成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今天老師就帶同學們快速了解兩者間的差別吧。
條文依據:
§884 vs §900
在民法中為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利,因此在特定情形下,設立了一個併付拍賣的規定,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條文依據:§877、§876
同學們知道如果一個社區因為屋齡很大,而導致有許多的安全隱患時,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該如何重建社區嗎? 今天就來一起看看相關的規定吧。
條文依據:§13、§14
原則上,定期租賃,要等到租賃期限屆滿時,其租賃關係才會消滅。但特定情況下,其租賃契約得提前終止。
條文依據:
民法§ 424、452、453
原則上,定期租賃,要等到租賃期限屆滿時,其租賃關係才會消滅。但特定情況下,其租賃契約得提前終止。
條文依據:
民法§ 424、452、453
在不動產經紀人的考試中,物權是一個很基本且重要的觀念,今天就來帶同學們初步了解,民法中物權有哪些基本特性吧。
條文依據:§757、§758
符合特定情況下,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但符合特定情況時,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
條文依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32
申請土地登記時,原則上應提出1.登記申請書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4.申請人身分證明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條文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34
天爸爸和小明約定,如果小明期末考拿到100分,那爸爸就買一台遊戲機給他,但在暑假結束前,每天最多只能玩2個小時。以上是生活中很常見的情境,同學可以分辨屬於哪種條件和期限嗎?
條文依據:§99~§102
今天小明、小華、小玉三個人一起對小白有一筆120萬的債務,身為債權人的小白能否要求小明一個人償還全部120萬的債務呢? 小明、小華、小玉三個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今天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條文依據:§272
坊間有一個說法是:當丈夫過世時,妻子可以先分一半,剩餘的財產再由繼承人們一起分,這句話乍聽之下好像沒問題,但其實是把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和遺產繼承權,兩者混在一起討論了,今天就來帶大家了解兩者的差異吧。
條文依據:§1030-1、§1138、§1144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專門限制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以此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讓我們來了解相關規定吧。
條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12
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條文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
如果寶島社區的住戶小明,想要針對在區權會上未通過的安全議題,再次進行投票,他該怎麼做呢? 如果在小明新召開的會議中,住戶重新投票通過了議案,那麼後續的通知流程為何?
條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2
如今的新建大樓,多半擁有豐富的公共空間,比如說健身房、游泳池、廚藝教室等等,過去曾有住戶因長期未繳水電費,遭斷水斷電後索性居住在社區交誼廳中,不僅照三餐使用廚藝教室,還將私人物品堆放在親子遊憩區內,社區管委會在多次勸導後該住戶仍無改善,只好向法院請求賠償。在上述案例中,同學們知道該住戶的行為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嗎?
條文依據:§16
每個人在生活中難免都會遇到一些車禍案件,同學們知道當車禍發生後,我們可以向加害人主張那些車禍請求賠償嗎? 以下賠償項目供同學們參考,受傷越嚴重時,自然可索賠金額就會越高哦。
條文依據:民法 §184
愛心社區的新住戶小明一口氣買下了該社區20個停車位,並且每個車位都有獨立產權,打算日後出租給外人,孰料愛心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決議通過,為了保障社區的居民出入安全,禁止小明將停車位出租給外人,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可以將不利少數人利益的規定寫進社區規約中嗎? 是否會形成多數決之暴力呢?
條文依據:§3
公寓大廈是都市中很常見的居住型態,而近年來因應法規要求,新建案的公設比也越來越高,同學們知道在你買房的價錢中,有多少錢是屬於你獨有的房子面積,另有多少錢則是屬於共用的公共面積呢?
條文依據:§10~§12
國家因為公共利益之需要,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土地財產權,並給予相當補償之行政行為。
條文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 8
再符合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條文依據:
土地稅法§ 28-2、28-3、39、39-2
在寶島社區中居住著一位暴力份子小明,他不僅常在半夜糾眾開轟趴,並多次在社區大廳宿醉罵人,長期下來已造成居民身心的嚴重困擾,經管委會與其多次溝通無果後,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訴請法院請求小明強制遷離,請問若法院判決社區勝訴,小明該面臨何者處罰? 以及相關的規定為何?
條文依據:§22
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條文依據:
民法§ 868-870、881
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條文依據:
民法§ 881-3、881-6、881-8
小明搬家後按舊有習慣,將鞋櫃置於樓梯間並擺放整齊,孰料近日遭管委會勸導改善,若無改善將報請主管機關對其開罰,請問擺放整齊的鞋櫃算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指的雜物嗎? 小明能否主張不影響通行而避免遭罰?
條文依據:§16
今天和同學們介紹轉租的相關規定,如果房東A將套房出租給房客B,隨後B又將套房轉租給房客C,此時A、B、C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若房客C故意毀壞套房,房東A又該向何者請求賠償呢?
條文依據:民法 §443
買賣行為是最常見的一種法律行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買賣方式,現今客人可以透過外送平台來向店家購買餐點,假如今天餐點有問題導致客人身體不適,同學們知道客人應該向哪方要求索賠嗎? 客人—平台—店家三者的法律關係又是如何呢?
條文依據:民法 §345
無因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而受有損害甚至死亡,得否向本人請求損害賠償?
條文依據:民法 §176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視同遺產,指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財產給特定對象,當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15
視同贈與,指表面上以其他名目,例如:資助他人購買財產或幫忙負擔債務等,但實際上將個人財產移轉給他人。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5
小明婚後將存摺和印章等文件交由妻子小美保管,隨後便被派至國外出差,數年回國後,小明才發現小美不僅擅自挪用自己帳戶的錢拿去投資股票,還以自己的名義向仲介購屋,請問此時小明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條文依據:§1003
那現行的稅法裡面,除了土地增值稅可以重購退稅以外,所得稅法裡面的房地合一所得稅也是可以重購退稅的,這兩者的要件大致上類似,都是以自用為大前提。本篇要帶大家複習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要件,而此部分也是考試非常愛考的重點喔!
條文依據:所得稅法 §14-8
依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然而,並非任何土地都是可以經人民依法取得的,像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例中,均各有若干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土地權利之規定。本篇文章就帶大家來看土地法第14條所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為私有」之內容。
條文依據:土地法 §14
小明某天因為失戀十分難過,對自己的人生及未來失去了所有熱情和希望,心想要一了百了,因此決定要從自家窗戶一躍而下。此時,小明的好友阿朱從小明的限時動態察覺有異,立即趕到小明住處,破門而入,並將小明從窗台上抱下來,事後才發現阿朱損壞了小明家的門、鎖、窗簾,且因為小明想掙脫,所以阿朱不小心撞壞了小明的立燈,請問事後小明可否向阿朱請求損害賠償?
條文依據:民法第175條第1項
不肖子小明多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甚至對其口出惡言,請問小明父母可以剝奪其繼承權嗎? 今天就來和同學簡單說明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條文依據:民法 §1145
土地登記之申請方式中,其中兩個常常被搞混,一個是「逕為登記」一個是「囑託登記」而今天的主題是要來了解何謂「囑託登記」
條文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29
土地登記之申請方式中,其中兩個常常被搞混,一個是「逕為登記」一個是「囑託登記」而今天的主題是要來了解何謂「逕為登記」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28
身價百億的老明已有90歲高齡,近期他在煩惱該如何安排身後事,今天就來和同學說明遺囑的種類和相關的規定吧!
條文依據:民法 §1189
符合法律規定,得免徵土地增值稅,直接免除納稅義務人租稅之負擔。免徵之原地價將重新核計。
條文依據:
土地稅法§ 28、28-1、39-1
已完成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建物的新建,或者是增建、改建、滅失、合併、分割等等標示變更,可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或建物複丈,並獲取建物測量成果圖,來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條文依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258
地政事務所在對於土地登記的方式,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主登記」與「附記登記」,今天要帶大家來了解,依照登記方式區分,土地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土地登記規則 §8
小明的媽媽失蹤7年後,受法院宣告其死亡,但是小明的媽媽真的已經死亡了嗎?
依民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然而這個「推定」其實只是先假設小明的媽媽已經死亡,但如果其實小明的媽媽其實好好的在某處生活著,而沒有死亡的話,是可以用反證來推翻宣告死亡的事實。
但如果法條的用語是「視為」那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本篇文章將帶大家了解「視為」與「推定」在法律用語上的不同之處。
小明同時擁有不動產營業員和不動產經紀人兩個證照,他是否可以在A仲介掛營業員,然後跑去B代銷掛經紀人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第16條怎麼規定的。
條文依據:§16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明訂了四個不同的價格種類,分別為正常價額、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其中限定價格與特定價格常常會是考生容易混淆的,本篇將為大家說明兩者的差異並舉例說明。
生活中買東西時的貨比三家,其實就和估價中的比較法非常類似,今天和同學說明在那些情況下的比較標的,我們應該直接不予採用。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3
因不動產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今天要帶大家了解塗銷登記的意義及種類!
條文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143
除了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得分為兩大類「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而今天這篇文章要帶各位了解,土地登記規則中的權利共有9個項目。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4
民法中不乏看到部分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為「得撤銷」,但得撤銷的法律效果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呢?答案是:在有撤銷權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這個法律行為雖然有瑕疵,但仍然是有效的。換言之,一個法律行為要能「得撤銷」的前提,是該法律行為本來是有效的,如果一開始這個法律行為就是無效的,那就沒有得不得撤銷的問題囉!
條文依據:民法 §92
土地如有取得、設定、移轉、喪失、變更的情況發生時,就會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而到底土地登記的意義是什麼,本篇文章就帶各位了解,我國土地登記的意涵。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2、土地法 §37
就像四大天王每次都有五位一樣,估價三大方法其實也有四個,今天就和同學們介紹:土地開發分析法,為成本法於宗地估價中的一種應用方法。
條文依據:§71~§82
一般所有權人持有私有房屋,每年都必須繳納房屋稅,而如果有特殊情形的話,則就該房屋之情況,另分別有不同的減稅優惠,本篇將介紹房屋稅得免徵或減半徵收之情形。
條文依據:房屋稅條例 §15
稅負的徵收,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其意思是:課稅與否,應以「實質的經濟或利益關係」來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外在的形式來判斷,以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本篇將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情況來為同學說明。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5
今天和同學們介紹估價三大方法中的第三種:成本法,法條中包含了許多重要且相似的專有名詞,大家一定要分辨清楚哦。
條文依據:§48~§69
擔保債權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拍賣該抵押物,於抵押物變賣後,得就其賣價優先受償。
條文依據:民法 § 873
自住之房地,於出賣時,若符合所得稅法之要件,則可適用400萬的免稅金額,超過部分享有10%的優惠稅率。
條文依據:所得稅法 § 4-5
民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可以分成兩種: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今天就和同學們分享何謂法定財產制吧。
條文依據: 民法§ 1017 ~ § 1030-4
今天繼續和同學們介紹另一種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成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同學們千萬不要搞混了哦。
條文依據:民法§ 1031 , § 1044
讀民法時,常會碰到某某契約為要式契約、某某契約為不要式契約,究竟什麼是要式和不要式呢?
條文依據:§982、§758、§345、§406
今天繼續帶同學了解估價的第二種方法:收益法,其觀念會比之前比較法還艱深,同學們加油。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8~§47
今天甲想賣掉一間40坪3房2廳1衛的房子,請問他該如何估算其價值呢?
估價時常用的三種方法為: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現在就來簡單了解一下何謂比較法吧。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18~§27
有些契約的成立要件是規定須交付標的物,今天就來代同學們了解何謂要物契約、不要物契約吧。
條文依據:§464、§474、§345、§528
不適法無因管理人之行為,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但本人仍然可以選擇是否要享有無因管理之利益。而如果本人選擇享有無因管理行為之利益,對於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行為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負擔之債務或因此受有損害時等情形(請參見下方條文依據內容),本人自應該補償、協助償還或賠償之,始能衡平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條文依據:民法§176第1項及§177第1項
無因管理人之行為,如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即屬不法無因管理,若因此造成本人受有損害,無論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既然本人已明示其意思,或是本人之意思係可得推知之情形,而無因管理人仍然違背本人之意思,無因管理人本身之行為即已生過失之疑義,此時若進一步造成本人受有損害,對本人之權利而言當屬更大之侵害,因此應由無因管理人承擔風險及責任,而不問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
條文依據:民法§174第1項
民法第106條規定,原則上同一個代理人不得代理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也不可以同時擔任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損及本人之權利;然而,如果事先已經經過當事人之同意,則屬例外,此時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即屬合法。
條文依據:民法§106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委由他人以「本人」之名義行使權利乃相當常見之法律關係,此一法律關係即屬民法中所稱之「代理」行為,惟究竟代理行為屬於要式行為或非要式行為,此乃許多考生在準備考試時,容易忽略之法律概念。
條文依據:民法§167、§531
民法中對於處分行為有三種定義,今天就和同學們分享該如何判斷法條中的處分,究竟屬於哪一種吧。
條文依據:§756、§1187、§68、§118
不動產估價除了可以評估一般不動產的價格外,也可以評估不動產的租金喔!而不動產租金估計,又須因其為新訂租約或續訂租約的不同而分別為之,本篇文章將帶大家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對於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方式之規定。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133
不動產估價除了可以評估一般不動產的價格外,也可以評估不動產的租金喔!而不動產租金估計,又須因其為新訂租約或續訂租約的不同而分別為之,本篇文章將帶大家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對於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方式之規定。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132
在不動產估價的三大方法中,最常見的就是「比較法」囉!而比較法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而依比較法所求得之價格則稱為「比較價格」。而在操作比較法的過程中,則有四大調整項目,本篇文章將為大家說明這四種調整項目。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19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業務內容,除了一般常見的土地、房屋外,其實也包含了農作物的估價喔!本篇文章將帶大家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對於農作改良物估價之規定。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111
被繼承人死亡後,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其財產,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法定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條文依據:
民法 § 1140
平均地權條例於112年2月公布修正後,內政部並於同年4月25日預告相關子法,內容包括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私法人買住宅採許可制,檢舉獎金制度,草案將預告20天後,報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然而在子法上路前,本篇文章將帶大家了解本年度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的幾大重點。
條文依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4、47-3、81-2、87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47-4、47-5、79-1、81-3、81-4
為了課徵土地增值稅所需,每筆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都必須申報移轉現值,以作為計算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課徵)之依據,然而移轉現值的申報是否有相關的標準呢?本篇將為大家介紹在不同情況下,申報移轉現值之標準。
條文依據:土地稅法 §30
在準備考試時,常看到公告區段地價與地價區段兩個不同的名詞,兩者都是政府在評定地價時會用到的專有名詞,但是到底「地價」與「區段」這個名詞不同的排列組合,有什麼不一樣呢?
當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被區段徵收後,除了其喪失土地所有權外,該土地上原本設定的他項權利及租約也會受到影響,此時原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承租人,或是限制登記權利人的權利關係該如何處理,才不會損害應有的權益呢?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41、42
在準備考試時,常看到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兩個專有名詞,兩者都是政府於固定期間會公告的一個地價標準,並與土地所有權人最關心的「稅金」息息相關,但是到底這兩種不同的「地價」,有什麼不一樣呢?
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所擁有之土地,每年繳納給政府之稅賦。
條文依據:土地稅法 § 9、17,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4
今天和同學們介紹何謂影響不動產價格的三大因素,其中在交通的部分要特別注意,如果題目問的是A屋門前的路很大條很好走,請問這是區域因素還是個別因素呢?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共有物分割可以依土地法34-1條第1項有關多數決的規定進行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有明文規定)
那共有土地想要辦理共有物分割,除了依據民法824條規定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並出具協議書,會同申請辦理登記外,還有其他的方式嗎?
條文依據:土地法 §34-1 VI
權狀和謄本是土地登記實務中,最常觸碰到的文件之一,權狀如同身分證,而謄本則如同不動產的履歷。
謄本的內容是由登記機關紀錄,內容會隨時變動更新,潰仍較全面也較詳細,在法律上是屬於主要文件。
那麼今天就來輕鬆了解「土地謄本的種類」有哪些吧!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24-1
若讓與人並未實質擁有其讓與物之所有權,便將該物讓與他人,則受讓人是否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條文依據:
民法 §801、948 vs 民法§759-1、土地法 §43。
經紀人證照除了可以向客戶展現你的專業價值之外,也是每一個不動產業都必須要具備的一張證照,今天就來向同學們介紹其中的原因吧。
條文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 §4、§11、§16
我國不動產之權利於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時,皆應辦理登記,那麼到底有關土地登記之權利有九種呢?此外他們的法源都是從哪裡來的呢?今天三分鐘小教室帶你輕鬆了解吧!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4
今天和同學們分享在法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中,從業人員在工作時很容易違規的法條。
條文依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
斡旋金、要約書都是在買賣不動產時,仲介會要求買方要簽署的文件,今天就來聊聊兩者的特點。
條文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 §22
債權關係物權化: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條文依據:土地法 §102
受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當表意人的意思自由受到限制時,其意思表示即屬於有瑕疵之意思表示,為了保護表意人的權利,因此明文規定於此情形下,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所謂詐欺,指的是相對人以不符合事實之內容告以表意人,使表意人誤信、陷於錯誤,並因此做出意思表示者而言;而所謂脅迫,指的是相對人以惡害告以表意人,使表意人心生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而言,例如威脅表意人如果不作成特定意思表示,就要傷害其身體等即屬之。
條文依據:民法 § 92
無權代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遇見有人以他人的代理人身分簽訂合約或辦理事務,而所謂「代理」,指的就是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意,而非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之。
而於某些情形下,不肖人士會假裝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並以他人之名義做成法律行為,導致他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動,此即屬「無權代理」,法律上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防免不肖人士任意假冒他人名義而為法律行為,因此訂定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規定,明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必需視「本人是否承認」而定,若本人承認,則該代理行為才會對本人發生效力;反之,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條文依據:民法 § 170條第一項
契約成立:簽訂契約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且很難避免的法律行為,但簽過的合約這麼多,要如何判斷哪些契約已經成立了呢?
依照民法的規定,契約在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契約就已經成立了。而所謂「意思表示一致」並非指對於隨便一件事達成合意就可以,在民法條文中有明確規定,必須雙方當事人對「契約必要之點」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且對於「非必要之點」沒有相反意思表示、歧意的情況下,才能推定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另外,所謂「必要之點」指的是成立該契約「一定要具備的要件」,以租賃契約為例,必須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為何、「租金」數額即為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而至於「如何給付、押金幾個月」等則屬於非必要之點。
條文依據:民法 § 153
在不動產交易時會常常看到不動產說明書出現,今天就來聊聊何謂不動產說明書,包含出現時機和記載規定。
條文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 §22、§23、§24、§26
表見代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有些董事長會將自己的印章交給秘書、特助等重要之人保管,有些甚而會讓秘書、特助握有相當的決定權限,這也就讓有心人有機可乘,導致秘書、特助擅自把董事長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或是擅自簽訂文件等等,這時候就可能成立民法「表見代理」的情形。
所謂表見代理,指的就是真正權利人做了一個「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行為,但實際上沒有授權的意思」,或是「明明知道有人以自己的代理人自居,卻不為反對之意思」,這些行為都會讓外人以外真正權利人真的有授予代理權,這就是「表見代理」,如果「表見代理人」因為這樣以代理人的名義做了法律行為,那真正權利人還是要負授權人責任的,畢竟是因為真正權利人自己的行為,使外人誤信其有代理權的授予。
條文依據:民法 § 169
無權處分:在日常交易行為中,出賣人係有權利之人乃多數情形,但少數情況中,會有「無權利之人」或「非真正權利人」擅自處分他人之物,例如將他人車子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等,此即所謂「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必須視真正權利人是否要承認,如果真正權利人選擇承認該無權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才會對發生效力;反之,該無權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換言之,即為無效,也因為該無權處分的效力必須等待真正權利人決定是否承認才能塵埃落定,因次在真正權利人做成決定前,該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會是「效力未定」。
條文依據:民法 § 118
無權代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遇見有人以他人的代理人身分簽訂合約或辦理事務,而所謂「代理」,指的就是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意,而非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之。
而於某些情形下,不肖人士會假裝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並以他人之名義做成法律行為,導致他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動,此即屬「無權代理」,法律上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防免不肖人士任意假冒他人名義而為法律行為,因此訂定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規定,明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必需視「本人是否承認」而定,若本人承認,則該代理行為才會對本人發生效力;反之,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條文依據:民法 § 170
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我國稅捐的課徵,除了稅捐本身外,另有利息、滯納金、怠報金、滯報金、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等等,屬於稅捐附帶給付之項目,其中同學最常搞混的,就是滯納金與怠報金的差別了,本篇將以契稅條例第 24 、 25 條為例,讓大家清楚分辨兩者的差異。
代位繼承:實務上偶爾會遇見父母早祖父母一步死亡,而留有年幼孩子的情況,往後祖父母死亡時,年幼孩子是否能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呢?其實這就是所謂代位繼承之情形,本篇將帶您深入了解代位繼承的意義及要件!
條文依據:民法 § 1140、1138
登記完畢之意涵:土地權利經過登記機關,依法令規定辦理登記,其中「登記是否完畢」關涉土地登記的效力,而同學在背誦「土地登記規則」的條文時,最常出現的字眼包括「登記完畢」,而登記完畢究竟是什麼呢?本篇向各位介紹登記完畢的種類及其意涵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6
土地機關的登記:地政士在辦理土地登記的案件時,最常去的機關就是「地政事務所」,而地政事務所其實只是登記機關中的其中一個單位,本篇就帶各位了解,除了我們最常看到的地政事務所以外,還有哪些登記機關,以及有哪些條件下,得不由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吧!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3
登記生效、登記處分: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是採登記要件主義,且為強制登記,然而依不動產權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又分為「登記生效」與「登記處分」,主要差異在於權利人取得不動產權利時間點的不同,本篇將為大家說明兩者的差異。
營業保證基金:在開始經營經紀業之前,需依主管機關規定繳交一筆營業保證金,今天就來和同學們介紹營業保證金(以下簡稱營保金)的相關規定。
條文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 § 7、§ 8、§ 9、§ 26
登記義務人、權利人:在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當中,最先注意「登記當事人」,而登記當事人中,登記名義人及登記權利人的定義是最容易搞混的,此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那麼這兩個當事人的意義又有何不同呢?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 26
經紀人員之換證規定:今天來和同學們介紹經紀人員的換證規定,其中包含當你順利通過經紀人考試後,該如何成從營業員申請成為經紀人。
條文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 § 13、§ 14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我國現行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合成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與他國登記特色相比,我國的登記制度又有哪些特點呢?
條文依據:民法§758、759-1 II
土地法§38、43、68、70、156
土地登記規則§17、18、65、24-1
形成判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依民法第759條的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也就是說,如果有依上述規定原因,在登記前就已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話,必須經過登記,才能處分,與一般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等)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不動產物權不同。
然而,規定所提到的「法院之判決」必須是「形成判決」才有登記處分的適用,若法院判決為「給付判決」則還是必須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究竟這些判決有甚麼不一樣呢?本篇將為大家詳細解說。
反托拉斯法及基金:同學們應該都聽過美國有反托拉斯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的秩序發展,而我們台灣也同樣有相對應的法條哦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47-1
損害賠償:今天要介紹在公平交易法中,當損害他人權益時,會面臨哪些賠償之相關規定。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29 ~ § 33
地政士無照執業之罰則:地政士法施行以後,地政士要執行業務,必須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至於違反規定擅自以地政士為業會有什麼罰則呢?
條文依據:地政士法 § 49、50
長期持有之減徵:依土地稅法規定,民眾在移轉土地時,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而長期持有土地的話,則就持有期間長短,另分別有不同的減稅優惠,本篇將介紹長期持有土地相關的稅率優惠規定。
條文依據:土地稅法 § 33
調查及裁處程序:今天簡單說明當公平交易委員會發現有事業疑似違反公平交易法時,該如何調查並採取相關的行動。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26 ~ § 28
釋字第 771 號解釋與時效消滅:已登記之不動產究竟有無時效消滅之適用?
條文依據:民法第 125 條、第 1146 條
空地、荒地:為促進土地資源充分利用,政府可對地主開徵「空地稅」或「荒地稅」等徵懲罰性賦稅,以加重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或使用。然而,哪些土地會被視為空地或荒地而被課稅?或有其他制裁手段呢?
條文依據:土地法 §87、89、173 平均地權條例 §3、26、26-1 土地稅法 §11、21、22-1
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修法後,將原本房地交易的申報登錄責任由地政士回歸於買賣雙方,並且將申報時間提前至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所以買賣雙方在成交後辦理移轉登記時,別忘了確實做好申報實價登錄的動作,否則將會有一筆不小金額的罰鍰喔!
條文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47 II、 81 – 2
今天簡單說明在公平交易法中,何謂不公平競爭,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公平競爭和限制競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哦。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21~§25
限制競爭之禁止轉售價格和其他行為-今天來討論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中的最後兩種類型:禁止轉售價格和其他行為,希望在看完後,同學們能對本法條所規範的限制行為有更全面的認識。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19 、 § 20
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今天來討論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中的第三種類型:聯合行為,事業間的聯合行為原則上是禁止的,除非有益於整體的經濟利益,並且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為之。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14 ~ § 18、§ 35
土地登記謄本之分類:常見到新聞報導,與屋主素未謀面的房仲,卻可以一字不差知道屋主的地址、姓名,並登門「拜訪」,造成許多屋主困擾,甚至覺得房仲是否是非法取得個資;然而,因為我國土地登記的公示原則,所以是任何人都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的喔!只是近年修法後,將謄本分為三類,究竟此分類是否能確實保護個人隱私呢?讓我們看下去吧!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 24-1
比較法之調整限制 :比較法是估價三大方法中最容易理解,也最常使用的方法,然而在使用比較法調整比較標的價格時,又分為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等四種,在調整時則必須要注意不要違反了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的調整及相關限制,本篇文章就帶大家快速複習一下比較法的相關限制!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25、26
土地法 § 73-1:之前分享過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的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大致了解未辦繼承登記後續地政機關的運作了,而該條又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究竟本次修正了哪些重點,而背後的意義又如何呢?
條文依據|土地法 § 73-1
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公平交易法訂定的用意,除了維護交易秩序外,還有確保不同事業間的公平競爭,因此在背誦時,應該把注意力放在本法條是如何規範競爭行為,以及違背時會面臨何種處罰。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7 ~§ 9
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今天來討論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中的第二種類型:結合行為須申報,目的在於防止事業結合後壟斷市場,影響交易秩序,但考量到事業結合後多半能提高國際競爭力,因此當市占率超過一定比例時,結合應通報主管機關。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10~§ 13 條
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的意義:大樓車位產權類型通常可分三種形式:「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而哪些可以單獨買賣,哪些又只能賣給社區住戶呢?看完這篇文章就可以清楚其中的差異囉!
樓層別效用比與地價分配率:當我們去看一個建案時,常會發現一樣的格局、一樣的面積,只是樓層不同,單價就不一樣,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來解釋的話,可以說這是因為各層樓之效用不同所致。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及執行業務之項目:大家都知道「地政士」即是早年大眾所稱的「土地代書」,而一般民眾申請土地登記、土地測量、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等事項,都需委請地政士辦理。而考試最常出現的就是要具備何種資格才能充任地政士,以及主要的執行業務的項目又是什麼?來看看地政士法是怎麼規定的吧!
條文依據:地政士法第 4 ~ 7 、 16 條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關於時效的規定,除了時效消滅以外,民法仍有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且不僅所有權得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亦可時效取得。
條文依據:民法第 769、770 條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奸商 Ace 為了避免被法院查到自己名下還有不動產,所以與 Amanda 講好,把自己的不動產以「買賣」的名義讓與並登記於 Amanda 名下,並與 Amanda 簽訂買賣契約,請問 Ace 與 Amanda 間的買賣契約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條文依據:民法第87條第1項
價格種類:同學們在讀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下簡稱估價規則)這一科時,首先你要知道估價師們到底在估什麼東西,再來是會用什麼方法或原因去估。
因此今天就先介紹估價規則中的四種價格吧。
條文依據:估價規則第2條第一到第四項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 vs 不課徵:土地稅法中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租稅優惠,常見有免徵及不課徵之規定,免徵與不課徵不是都不用繳稅嗎?那麼這兩者到底差在哪裡呢?
條文依據:土地稅法第28、28-1~28-3、39、39-2條
地政士簽證: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包含「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地政士簽證到底是什麼?要有什麼特殊的資格才能辦理簽證嗎?
條文依據:地政士法 19 ~ 22 條
經紀業設立時的積極和消極要件:在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對於經紀業的設立有作一些規定,今天來介紹何謂經紀業設立的積極和消極要件。
條文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7 條
業務責任:在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有對經紀業和從業人員的業務責任做完整的規範,今天就來帶大家簡單了解一下吧。
條文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7 條
未辦繼承登記之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遺有不動產,繼承人就需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辦理繼承登記,將不動產繼承移轉到繼承人的名下,這不僅是繼承人的權利,也是義務。而如果超過一定期間沒有辦理繼承,不動產就會被公開標售?政府真的有權利標售人民的財產嗎?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73-1 條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免稅額及扣除額不是規定在法條裡了嗎?那財政部日前公告111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調整,其調整的理由及幅度又是如何決定的呢?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
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是考試中很常出現的考點,今天就來簡單介紹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差別
條文依據:民法第 860 條、民法第 881-1 條
種類之債 vs 特定之債:高中生甲向鞋店老闆乙表示想購買一雙Nile最新款的球鞋,請問此時球鞋在這段債之關係中,屬於種類之債還是特定之債? 如果甲有特別要求紅黑版且尺寸為 40 號,性質會改變嗎?
條文依據:民法第 200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登記機關-塗銷登記: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下,登記機關得報請地政機關核准,核准後辦理塗銷登記。
條文依據:土登第 144 條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兩者的差別到底是甚麼呢?受宣告者的權力有何不同?
條文依據:民法§14、§15、§15-1、§15-2
限制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政府訂定法規,來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其所有的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28、29條、土地法施行法第7條
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民法上對於是否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有一套注意&過失的判定標準,今天就來跟同學們介紹其中的差異。
條文依據:民法第 434 條,民法第 535 條前後段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需要哪些程序限制呢?本篇涉及的土地法第25條,是非常重要的條文之一哦!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25 條
一般徵收vs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和區段徵收兩者名字這麼像,到底有什麼差異呢?今天就來帶同學們快速了解吧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建物複丈-建物分割:已登記之建物辦理分割時,需先辦理建物複丈。
條文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8 條規定
動產交付和善意受讓:民法規定動產的物權讓與,以交付為必要條件,但同學們知道交付可以分成哪四種嗎? 以及哪幾種交付是可以主張善意受讓的?
條文依據:民法§ 761Ⅰ、Ⅱ、Ⅲ、§ 801、§ 948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條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概念比一比4|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共有是很常見的一種物權關係,今天來帶大家瞭解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
條文依據:民法§ 817~§831
假扣押vs假處分vs假執行:在債務糾紛的新聞中,常會看到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字眼,今天就來帶同學們了解三者之間的差異吧
條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編 保全程序
外國人取得我國不動產之限制:外國人想買我的房子,可以嗎?近年來外籍人士購買我國不動產的需求日益提高,而他們在台置產,又有哪些限制呢?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17~20 條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110 年 1 月 31 日甲發現家裡馬桶堵塞,故請好友乙到府維修,修好後甲表示最近手頭緊張,承諾幾天後會付清款項,乙身為多年好友不忍拒絕,事後乙為了情誼未主動提醒甲還錢,甲也故意拖延。請問甲何時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若乙在 111 年 12 月 1 號對甲請求還錢,時效該怎麼算?
條文依據:民法第129條到第147條
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繳稅困難時,可採取實物抵繳的方式,來繳納稅賦。
條文依據:遺贈法第 30 條
抵價地vs抵費地:法科中有許多相似的專有名詞,一字之差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今天就帶同學們了解抵價地和抵費地之間的差別。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
都市土地vs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我的土地到底是依據什麼法律管制?什麼是土地使用分區?本篇文章一次告訴你!
條文依據: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國家公園法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甲向乙購買了一隻公豬打算回去育種,殊不知乙販售的公豬患有口蹄疫,導致甲的豬群大量死亡,請問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終於講到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了,同學們一定要搞懂其中的要件和類型喔。
條文依據:民法第 227 、 226 、 231 、 254 、 255、 256 、 260 條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登記發生漏誤的狀況時,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68、70 條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條文依據:民法第 425 條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抵押權一直是考試很愛出的重點,今天帶同學們了解何謂抵押權次序的調整,其中包含了讓與、相對拋棄以及絕對拋棄。
條文依據:民法第 870-1 條
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個人出售土地,必須依照前一次取得與出售的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與持有時間採累進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每人出售自用住宅若符合相關要件則可適用優惠稅率,有效達到節稅目標!
條文依據:土地稅法第 34 條
優先購買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
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甲為了慶祝小孩生日,向乙約定五日後到店取蛋糕,但乙因為人手不足導致無法交付蛋糕,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上述案例是債務不履行的第二種類型—給付遲延,同學在讀的同時可以多和生活案例作聯想哦。
條文依據:民法第 229-234 , 254 , 255 , 260 條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今天幫同學整理債務不履行中最重要的類型給付不能,條文比較多,請同學一定要努力搞懂。
條文依據:民法 199 條、民法第 225 , 226 , 267 , 246 , 247 , 255 , 256 , 259 , 260 , 266 , 267 條
越界建築是不管考試或者實務上都常碰見的議題,到底蓋好的房子佔用到別人的土地,是不是一定只能整棟拆除?還是可以有其他辦法解決呢?
條文依據:民法第 796 、 796-1 、 796-2 條
在生活中,動產和不動產除了單獨所有外,共有也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對於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上如果有紛爭該怎麼辦呢? 今天帶同學們了解何謂分管協議契約。
條文依據:民法第 820 條、民法第 826-1 條
一提到考試,大家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幾乎都是先找老師來學習。但如果你想穩穩通過考試,那必須先明白,老師只是幫助你考上的因素之一,真正能在考試中讓你百戰百勝的,是你個人的學習能力與技巧。
無因管理是「債之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類型可以分成適法、不適法以及不真正的無因管理,以下為同學做簡單的介紹。
條文依據:民法第 172 條至第 178 條
「诶跟你借一張衛生紙」同學們知道這種生活中很常出現的對話,在民法中也有規範嗎?今天就來讓大家了解何謂借貸契約,以及它們的特點。
條文依據:使用借貸:民法第 464 條、消費借貸:民法第 474 條
「地籍圖重測」是近年來政府一直有在實行的重點項目之一,而本篇所介紹的重測程序及爭議處理也是考試常出現的主題!
條文依據:土地法 46 條之 1、 46 條之 2、 46 條之 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79、82~86、184、185、191~193、199、201-1、201 條
生活中會聽到有人說「欠錢時間久了,就不用還了」,這句話到底是不是真的呢?今天就來帶大家了解何謂抗辯權吧!
條文依據:民法第 144 條:消滅時效抗辯權、第 198 條:惡意抗辯權、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
為了保障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避免房屋面臨拆除的命運,並促進社會的經濟效用,而發展出法定地上權的概念。
條文依據:民法第 838 之 1、 876 條
民法中的「消滅時效」和「除斥時間」是很多初學者容易搞混的地方,這次來帶大家快速了解兩者的不同。
條文依據:民法第 125 – 127 條、民法第 92 ,93 條
目前我國對於建物登記是採任意登記制,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建物一定要辦理登記,也就是說,未辦理第一次登記的建物不一定就是不合法的建物,然而,要辦理第一次登記取得所有權狀的話,建物一定要是合法建物喔!違章建物是不能登記的!本篇文章帶您認識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78 至 84 條
甲在未經乙同意下,擅自把乙的汽車賣給丙並交付,請問甲丙間的債權行為是否有效?
條文依據:民法第 348 條,判例 37 年上字第 7645 號
侵權行為常是考試的重點所在,並且經常搭配不同的概念來出題,先打好有關一般侵權行為的基礎,對考試一定有幫助,特別幫大家來複習一下。
條文依據:民法第 184 條
甲為了躲避債主的討債,和乙達成協議進行名下 A 屋的買賣交易並完成過戶,以此達到脫產的目的,日後乙是否可向甲以 A 屋所有權人身分,要求甲交付 A 屋呢?
條文依據:民法第87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社會上常見父母購置不動產登記在小孩名下,又怕不動產被小孩隨便賣掉,而求助於地政士的情形,其實,只要了解預告登記,就可以防止登記名義人隨意過戶不動產!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79-1 條
新聞上常看到小孩子為了支持偶像,拿爸媽的信用卡狂買周邊商品,事後父母能否主張交易無效,並要求廠商還錢呢?這就跟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有關喔!
條文依據:民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77 條、第 78 條、第 79 條、第 1086 條
不當得利為民法重要觀念,在考試中常常搭配民法各種題型出現,以下為同學們舉例說明,帶同學更了解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以及使用時機。
不當得利不屬於法律行為,也不屬於事實行為,其屬於「事件」,使得受損人與受益人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條文依據: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