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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756|處分行為定義

民法中對於處分行為有三種定義,今天就和同學們分享該如何判斷法條中的處分,究竟屬於哪一種吧。

條文依據:§756、§1187、§68、§118
Ding

民法 §756|處分行為定義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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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對於處分行為有三種定義,今天就和同學們分享該如何判斷法條中的處分,究竟屬於哪一種吧。

條文依據:§756、§1187、§68、§118

處分行為定義之要點

在法律上處分的定義有三種:最廣義、廣義、狹義

一、最廣義的處分(756, 1187):包含事實上的處分+法律上的處分。

事實上的處分:對物品進行變形、改造、毀損。

法律上的處分:可再分為負擔行為(債權行為)+最狹義的處分行為。

二、廣義的處分(68, 84):不含事實上的處分,包含負擔行為和最狹義的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對雙方產生法律上履行義務的負擔,例如買賣契約。

三、最狹義的處分行為(118):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對物權發生變更、取得、喪失的效果,例如取得所有權、設定抵押權。

準物權行為:針對物權以外的無體財產權或債權的行為,例如債權讓與。

實例說明

Q:限制行為人能不能買賣房子? 能不能去銀行取錢呢?

A:民法§84的處分行為屬於廣義的處分行為,因此在未經法代人允許下,限制行為人自然不能處分財產;而取錢則不屬於法律行為,所以取錢是可以的哦。


Ding 老師提醒

民法中的處分行為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同學們一定要搞清楚其中定義的差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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