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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873|抵押權之實行

擔保債權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拍賣該抵押物,於抵押物變賣後,得就其賣價優先受償。

條文依據:民法 § 873
Hank

民法 § 873|抵押權之實行

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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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拍賣該抵押物,於抵押物變賣後,得就其賣價優先受償。

條文依據:民法 § 873

抵押權實行之意義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為了履行債務而在債務人的不動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

抵押權實行之要件

1.聲請人須為抵押權人
2.須有擔保之債權
3.該債權須以屆清償期
4.該債權須未受清償


Hank 老師提醒

抵押權之實行除了拍賣以外,仍有流抵契約之規定。


.延伸閱讀

民法§120|期日、期間

民法 §756|處分行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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